马鞍山:出台物业费“限价令”

浏览次数:1302 发表时间:2012-03-02 分享到:

记者24日从马鞍山市物价局获悉,马鞍山市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并从2月份执行。收费标准设定四个收费等级,各级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  

收费标准规定,普通住宅指普通商品住房、危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设定四个收费等级,各级在基准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基准价格不含电梯、加压水泵运行电费。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小区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小区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将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的,马鞍山市物价局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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