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1430 发表时间:2010-11-24 分享到: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营造上海世博会美好、健康的公共环境,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执法,将公共电梯内的控烟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公共场所吸烟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识工作的通知》(沪健促会[2010]2号)的 要求,认真抓好所在地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禁烟标识张贴工作的落实,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禁烟标识上(标识下方)注明“电梯禁烟监管电 话:962121”的字样。
(二)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一支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控烟的执法队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控烟监督执法。
(三)各区县房管局要参与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设立的“控烟工作小组”,建立控烟工作例会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通过定期交流反馈相关工作信息,研究解决 《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落实控烟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健全控烟工作协调机制,真正形成控烟工作合力。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法定义务。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对《条例》知晓度和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按照区县房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内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公布监管部门电话。
(三)清除禁烟区内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内发现有吸烟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者劝其离开。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962121处理。
(五)建立禁烟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标准(可参考附件),落实专人进行控烟动态巡查和管理。
附件:单位控烟制度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

单位控烟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本单位员工均应熟悉本单位法定的禁烟或控烟场所。
二、落实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域内禁烟标识的张贴、检查和维护工作。
三、本单位员工均有义务对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四、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员工业绩考核的内容,并建立考评奖惩制度。
五、鼓励和帮助本单位员工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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